河南“逍遥镇呼啦汤”和陕西“潼关肉夹馍”商标权保护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最终的结果是,他们被认定无权收取特许经营费,两个协会纷纷道歉。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引发了公众的疑问,即“地名+小吃名”,是否可以注册商标?这合法吗?

街上随处可见“兰州拉面”、“北京烤鸭”、“沙县小吃”等一系列地名商标,或“金华火腿”、“平谷桃”、“烟台苹果”等农产品标志。但是,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些带有地名的商标怎么样?

事实上,这个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即它作为地理标志出现。

地名商标,是指以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或者新开埠的新市镇的名称作为书面商标内容或者主要内容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表明商品来自某一地区的标志,该商品的具体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决定。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是世界各国保护特色产品的普遍做法。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应继续有效。”

因此,目前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应当注册为商标,但实际上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地理标志商标。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1) 申请人主要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主体资格证书包括依法设立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批准文件。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集体成员名单对于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法律保护。

(2)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理标志标明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对地理标志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3)  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和声誉的证明材料,应当加盖证明材料出具部门的公章。申请人除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证明:他通过提供正式出版的图书、国家专业期刊、古籍等资料,客观存在和声誉其地理标志商品。

(4) 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相关文献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和教科书中表述的地理范围;或者地理标志标明区域内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域范围证明。

(5)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模板可在商标局官网“地理标志-知识讲堂”一栏下载

(6) 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和人为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7) 地理标志申请人具有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检验资质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检验能力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拥有的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检验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清单。

总之,可以看出,地名和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在其产品或服务中以真诚和适当的方式使用地名。这种行为并不一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而是侵犯商标的合理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