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有期限限制,而不是商标一经注册就无限期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法律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权人将被撤销业主可请求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消灭,原商标所有人不能再因侵犯其注册商标而请求法律保护。

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续展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程序后,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可以继续享有专有权,使注册商标继续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的商标权人办理注册商标续展的期限称为续展期。它包括两部分:一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此期间内申请续展注册;二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即,所谓的延长期。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未申请续展的,仍可以办理续展手续。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是商标权人申请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的期间,即商标权人申请其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期间。续展申请经批准后,注册商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续展申请最终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因此,从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到续展申请是否获批之间,会有一段特殊时期,在此期间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