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最重要的标志是,相关品牌已经演变为相关行业中大多数企业对商品的表述。如“USB drive”、“Simmons”、“coffee companion”、“zipper”等。但是,如果某个商品标识是一个流行词,但其用户是较好的,换句话说,消费者不会混淆和误认商品来源的供应商,那么其标识仍不能进入“通用名称”类别。今天,将为您介绍。

通用名称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化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不得注册为商标。普通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原因是: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该标志具有重要意义,则可以识别该标志。它是实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前提。然而,普通名称的“普遍性”恰恰决定了它不具备商标应有的“人格”,也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

同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如果通用名称被某一实体垄断,将给其他同行运营商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的麻烦。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这仅限于“商品”。如果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则可能具有商标意义。

1、 常用名称的类型

常用名称有两种类型,即法定通用名称和常规通用名称。

即法律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定义的通用名称。如VCD、DVD等。建议在注册商标之前,应仔细查阅与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了解您的商标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

指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例如:金俊美(茶名)、自行车等。如果一个商品名列在专业参考书或词典中,它可以作为识别普通名称的参考。但是,如果您不确定您的注册商标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您可以在注册商标之前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2、 通用名称的确定方法

公约确立的共同名称通常由全国公众的常识来判断。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当地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因素,在特定地区形成的商品共同称谓也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名称。

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商标在申请时不属于共同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共同名称的,该商标属于共同名称。商标在申请时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不再是通用名称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这仅限于“这类商品”。如果某一类别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在其他类别商品上,则可能具有商标意义。例如,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上使用“苹果”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