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种类繁多。我相信你不太了解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现在小志想问你,在北京商标纠纷诉讼中,侵犯注册商标转让权的行为有哪些?我相信你不太清楚。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表现为:

(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的;

(三)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出卖人不知道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人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由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

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误解了商品的来源、生产者和提供者,阻碍了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5)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6) 故意为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的;

(7) 公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的,很容易在他人注册商品上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

(8) 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9) 电子商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语注册为域名,并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10) 复制、模仿、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

对该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11) 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损害除前款所列以外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识或其主要部分构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这可能意味着使用企业标识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者不当使用或者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域名或者域名的主体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域名被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总之,其形式多种多样,但只要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就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