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一经注册,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经注册人办理手续后,可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的修改,由商标局审查批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姓名、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情况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其他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自批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义务,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宣布的用户可作为相关方参与上述请求。

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应当出具证明标准证书,并将用户名、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认证机构的标准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详细记录所有内容,并由注册人签字盖章,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牟利,只能用于认证商标的管理。

补充对认证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认证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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