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并、分立或者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如果企业被撤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商标转让手续无法办理。商标转让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必须同时办理转让手续。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商标局批准转让申请后,应当向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相应的转让通知和转让证书通知。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供加盖受让人印章的委托书。境外受让人在中国境内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提出,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盖章或签字。

3.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副本。受让人不在内地,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认证材料:

1) 转让人转让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取得上述两个许可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批准文件;转让人使用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 转让卷烟、包装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证明文件。大陆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 企业因合并、分立、合并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印章无效的,转让人的印章可以不加盖,但必须提供转让方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