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防措施

1.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更正或删除非标准或非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如有修改,规范名称仍按类似货物和服务的区分表填写,但不得扩大货物或服务的范围。

2.商标图样不清楚或者需要填写商标说明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要求予以更正,不得对商标图样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应根据补正要求在修改后的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4. 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程序(非必要程序)

(2) 简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批,并予以公告;在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注册不符合规定的,驳回在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理由。

(3) 处理

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的通知由商标局编号印制,并以挂号信直接发给申请人。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发给商标代理机构(自行代理的除外)。

部分驳回商标注册通知书因故未送达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经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公告部分驳回商标注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