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被授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转让合同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为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转让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双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并加盖双方印章。同时退还受让人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具体程序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商标局收到转让商标权的申请程序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商标转让条件的,准予转让,并向受让人批注发给《商标注册证》原件,并发出通知;对可能造成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申请,或者不符合商标权转让的其他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局对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连同原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批准转让的,移交商标局处理。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法》明确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享有的转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注册商标的剩余有效期,即10年减去已过的有效期。

以上是商标授权转让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商标授权转让时,较好先调查被授权人的生产资质和资信情况,以免利用商标生产不合格产品,给注册商标造成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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