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及其征求意见稿。公众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草案及其说明。2019年3月14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第1条

为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有取得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注册异常申请,是指:

(1) 仿效公众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并依附他人的商誉的;

(2) 对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申请注册,不当侵占他人商誉的;

(3)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急于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

(4) 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有明显不当目的的;

(5) 短时间内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过合理限额的;

(6) 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实际不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

(7)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运行秩序的商标注册申请;

(8) 协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类型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4条

申请商标注册异常的,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2) 商标已经注册的,采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宣告无效;

(3) 转让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不予批准;

(4) 商标代理机构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视为以《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第5条

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统计中,扣除并标注异常申请获得的注册商标数量;

(3) 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不得给予补贴、扶持和奖励;给予补贴、扶持或者奖励后,认为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正常的,视情况予以全部或者部分追回;情节严重的,自认定商标注册申请异常之年起五年内,对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不予补贴、扶持和奖励;

(4)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有异常情况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纠正,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商标行业协会依法对代理机构和有关商标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5) 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骗取资助、支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6条

在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7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申请商标注册,规范社会公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发现商标注册申请异常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商标注册申请异常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

第8条

商标申请注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 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在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双创”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参与者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随着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注册周期的缩短,注册成本的降低,注册资源的减少,以依托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现象大量出现。这些不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经营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强烈要求尽快予以遏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优化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制度,形成遏制商标注册异常申请的长效机制,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虽然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依据和标准。鉴于《商标法》修订周期长,短时间内难以迅速遏制商标注册异常申请,我们借鉴《专利领域异常申请管理办法》,起草本部门规章,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重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目的,加强政策导向,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为今后商标法的修订和完善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2、 起草要点

草案拟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推进遏制异常申请行为的屏障,强调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监督引导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清的问题,形成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注册和恶意申请的长效机制。草案坚持商标注册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原则,从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同时,呼吁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和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关注注册商标使用意图,加强对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引导,以达到规范商标注册异常申请的目的。

在立法思路上,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总结典型案例,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界定商标注册异常行为的类型;二是明确法律依据。在《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尚未启动的情况下,应从现行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确保依法行政;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综合监管,将商标审查管理过程中的监管手段与信用记录、数据统计、代理管理等过程外的措施相结合,形成多方面的综合监管。

同时,草案总结了立法和实践经验,在风格和具体措施上充分引用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

3、 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八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重申《商标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以使用意志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取向(一条、第二条);二是明确商标注册异常申请的类型(第三条);第三,明确商标注册异常的法律后果(第四条);四是从信用记录、统计标准、代理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规范商标注册异常申请,规定当事人的相应权利(第五条、第六条);五是明确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和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职责,发动社会公众举报和监督商标注册申请异常(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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