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商标是企业商誉和市场价值的载体,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自然不言而喻。那么,如何确定商标申请中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呢?

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协议选定其中一人作为代表。没有指定代表的,商标局以申请书顺序人为代表。

由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与有关申请人联系,确定有关文件送达日期的,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方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申请人的联系,《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代表人,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事项。当事人未指定代表的,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申请中首位的人为代表。商标局或者评审委员会向代表人送达有关文件,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的,属于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发生部分或者轻更(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者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情况下对图形部分进行修改、增删等),属于第三十条一款所称的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的一部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