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双重保护

鉴于地理标志的使用与集体商标的混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江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建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双重保护机制和统一的审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五条规定:“集体商标和土地使用权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完整地使用集体商标和专用商标。仅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醋”一词,以免与“镇江醋”的集体商标相混淆,即只在镇江生产,没有集体商标,不能叫“镇江醋”。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伪造、擅自制造、销售镇江醋集体商标标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等六种行为,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明某一地区商品原产地的标志,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决定。”商标是指以集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其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有能力监督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控制并使用的商标由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认证商标的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许可。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参加,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接受为会员;不参加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组织商标注册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该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在上述情况下,仅取得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可以使用“镇江醋”作为地理标志,但不得将其作为商标显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