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立法规范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咨询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

据了解,随着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注册周期的缩短、注册成本和注册资源的减少,以依赖***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时有发生,以营利为目的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大量出现。这些不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经营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此,**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共有8条,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以使用意图为依据申请商标注册的指导原则,规定了商标注册异常申请的种类和法律后果,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措施。对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明确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规定。使用行为的责任。

草案认为,除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外,还可以根据情节采取惩戒措施。通过不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经济资助、支持或者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异常商标申请注册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是指:

(一)仿造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附加他人商誉的;

(二)申请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不正当地攫取他人商誉的;

(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其他在先权利,但仍事先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

(四)多次申请商标注册,明显有不当目的的;

(五)短时间内申请商标注册数量较多,明显超过合理限额的;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实际不需要取得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权;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类型的商标注册。

第四条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二)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取得的注册商标转让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的,不予批准;

(四)商标代理机构异常申请商标注册,以《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接受商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除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通报,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从**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统计表中扣除并标注非正常申请获得的注册商标数量;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得给予补贴、支持、奖励;已经给予补贴、支持、奖励的,视为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追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自被认定为异常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被申请人及其有关被申请人给予补贴、支持和奖励。鼓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由**知识产权局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纠正,商标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该代理机构及相关商标代理机构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法律;

(五)通过不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经济资助、资助或者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